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 、文字 、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但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后,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有望得到保护。同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了不宜退货情形,以防止权利滥用。

收到商品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之前有位消费者李小姐,她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结果等货到手了,一看却发现色差特别大,青绿色变成墨绿色,拉锁、小挂件也没有照片上的质感,她认为网店的货品照片修得太大,与实物不符,想退货,却被卖家以没有质量问题而拒绝。当时她就没有可以依照的法律法规来达成退货的意愿,这个事儿也就不了了之了。由于这个情况比较普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以此来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位消费者看到网上宣传一种新型食品‘气味独特,终生难忘’,对此非常好奇,于是忍不住买了一大盒。结果货到手以后却发现食品气味是自己难以接受的,便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投诉,要求除大盒中已食用的一小盒外,要将其他的全部退掉。根据前款规定,商家给予其退货。”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明确不宜退货情形,防止滥用权利

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据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记者 孙澳丽 通讯员 张培军(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