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
(记者吕晓红)使用商家赠予的现金券,却因过期被拒。昨天,家住万寿桥的乔女士来电,认为商家的做法不合理。
此前,乔女士和朋友逛街时恰巧城区某商场做活动,根据活动规则,乔女士在购物后获赠了300元的现金券,并现场消费了其中200元,还余下100元。
“前天再去该商场买东西时,被告知这100元现金券过期不能使用。”乔女士说,她仔细看,发现在赠券背后确实标注有使用期限,但她觉得商家做法不合理。
对此,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锐表示,商家已经明确告知了使用期限,并在现金券上有明显提示,尽了其提醒义务,消费者逾期使用,卖场有权拒绝。
作者:吕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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