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近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从四个方面对财政支出管理进行规范。

一是严格预算编制。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要拟定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制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编制通知。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要求,每年8月上旬前编制并报送省财政下一年度预算收支草案。基本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要简并项目,统筹安排。专项事业发展和专项转移支付类支出,在财政下达的控制额度内,应当首先保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得留下硬缺口。“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预算要从紧从严,没有特殊因素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省财政厅要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确保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支出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

二是严格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支出用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确需作出调整的,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通过预算划转形式全部下达市县,原则上不得通过省本级列支。省本级安排的需提报分配计划方可执行的项目,各部门可按“因素法”将资金切块进行分配,也可按“下评一年法”提前组织项目申报、确定具体项目,确保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6月30日前,除配套中央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全部报送完毕。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由省财政厅提出调整项目预算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统筹用于当年亟需项目。省本级配套中央及中央补助项目,执行中央时限要求,中央未规定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报项目资金分配计划,需要市县上报项目计划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报。省财政厅应在接到各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下达预算指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余,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三是严格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进一步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统筹用于支持相关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省财政要在此基础上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预算。各部门同一领域或同一产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部门下属二级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各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都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开支范围、补助标准、分配及监管办法等,并向支持对象公开。

四是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和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因新增工作任务需要增加的公务经费,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费中统筹解决,省财政不予追加。按政策可增加的基本支出等事项,申请追加经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底。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政策性支出,重大支出在次年安排预算时统筹考虑。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发生救灾、应急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各部门应专题报请分管省领导阅批,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批转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办理。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各部门追加经费的申请。

(原标题:山西财政:改进支出管理 强化预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