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范天娇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这部被称为“最严”治巢条例,不仅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严于“国标”,还进一步采取了严厉的追责措施,规定8种防治不力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新修订的条例的“严”首先体现在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刚性规定上,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应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未限期治理的,将报经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修订的条例细化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一旦出现防治不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的职位将不保。
具体来说,有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关闭、停产,接到水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八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8种情形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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