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逻辑不通口供与事实矛盾
  海口杀人焚尸疑案嫌犯陈满已服刑21年

陈满的老母亲一直在为儿子申诉,她坚称儿子是无辜的。

1988年,初到海南的陈满在天涯海角留影。

  2014年6月下旬的一个中午,绵竹市区的一家小酒楼里。当年与杀人嫌犯陈满一起赴海南的王福军和马力勇相聚。
  如今,王福军开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马力勇则是绵竹市某机关单位的中层领导。提到陈家人在坚持申诉时,他们都表示愿尽力帮忙。
  马力勇偶尔也会和朋友聊起1988年。那年年初的一天,他带着新买的相机,来到海南最著名的景点—天涯海角边上。他们一个个上前拍照留念。镜头前的陈满,穿着一件单薄的毛衣,两手插在裤子口袋里,咧着嘴笑。
  陈满会等来自由的那一天吗?
  如果早能料到后来的种种变故,陈满一定不肯丢下“铁饭碗”去海南。
  1988年初,海南确定为“经济特区”的那一年,这个25岁的年轻人,和一群四川老乡来到海南。
  1992年12月末,一起杀人焚尸案震惊海口:四川人老钟遭人杀害后,凶手纵火后逃走。陈满随即被锁定为凶手。1999年4月,经过长达6年的司法程序,陈满二审获判死缓。
  此后,从海南到北京的政法机关,开始陆续收到陈家人有关此案的申诉材料,但案子一直没有转机。
  近日,早报记者走访四川、海南等地,查阅陈满案的卷宗材料,发现诸多悬疑:由于“物证丢失”,本案主要物证并未在庭审中出示;陈满坚持喊冤,且其有罪供述亦多处存疑;另一些被判决书认定可证明陈满犯罪的证言,在律师看来恰可反证其没有犯罪……
  1992年海口凶案
  1988年4月,海南省政府正式挂牌。据说,那一年有十万青年来到这个中国最南端的海岛,陈满正是其中之一。
  “也不是说要赚多大的钱,就是想去自我实现一下。”马力勇和陈满相识多年。当年,两人一起在原单位办了停薪留职。1988年的春节刚过,陈满和马力勇、王福军等8个四川老乡,落脚在离家千里的海南岛。
  而后,各自命运却南辕北辙。
  1992年12月末的一天,民警突然找到王福军。“一开始就说,‘你可能再也见不到陈满了’。”
  这句话让王福军彻底蒙了。“说是陈满死了,被人杀了。”
  王福军提出去看看尸体。那副惨状至今让他不寒而栗—脖子被割得极深,近乎断裂,整个人被烧得面目全非。但王福军一眼就认出:死者的真实身份是老钟。
  据早报记者了解,老钟是四川某公司驻海口的工作人员,时年46岁。其公司在振东区(现已并入美兰区)上坡下村109号的房子,平时由他看管。陈满曾是这里的租客。
  王福军后来才得知,原来民警在老钟的身上搜到了陈满的工作证,以为死者是陈满。
  1994年11月,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从宁屯大厦去往上坡下村109号,将老钟杀害,并焚尸灭迹,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判处死缓。
  海口检察院认为判决过轻,当即提起抗诉。1999年4月,海南省高院审理后,依旧维持原判。
  没有作案时间?
  据一审判决书认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得知上坡下村停电,且钟就要返回四川,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不备,朝其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焚尸灭迹。
  起诉书还称,陈满在杀人前先换上了事先放好的衣物,杀死老钟后又换回来。
  作为陈满的申诉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仔细梳理过所有案卷。他首先得出的结论是:陈满不可能有作案时间。
  易延友根据判决书援引证人的证言分析,案发当日的18时至20时,陈满一直在宁屯大厦。这些证言由警方搜集,且取证时间多为案发后数天内,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较高。
  易延友注意到,不同的证言之间,存在一定的空当期,但空当的时间不会超过20分钟。据陈满的一、二审辩护人曹铮当年的实测,来回宁屯大厦和案发地点就需14分钟。
  在空白的20分钟里,陈满要先从宁屯大厦走到上坡下村109号,然后完成进门—寒暄—更衣—持刀杀人—拖尸转移现场—再次更衣—搬煤气罐纵火等过程,然后再次返回宁屯大厦。易延友认为这根本不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在律师们看来恰可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言,却被判决书列为定罪证据。
  本案的一审审判长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简单回应了以上问题。
  他认为,“证明他几点到几点不在(凶案现场),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也做过现场试验,结论却是:陈满有足够的时间作案。
  证言口供多处矛盾
  逻辑上诸多矛盾,也是律师们质疑的重点。
  首先是陈满的工作证问题。据起诉书显示,他杀死老钟后,将自己的工作证放入其裤子口袋。
  陈满的一份笔录显示:这么做是为了“造个(已死)假象,公安局就不会找我了”。但曹铮认为,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如果是为了遮人耳目,那陈满在杀人后应该销声匿迹,可为何他还要接着领着工人干活?”且陈满被抓的地点在宁屯大厦,这表明事发后他依旧在“熟人圈”里活动。
  其次是杀人动机。据海口中院认定,陈满之所以起杀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是债务纠纷。1992年1月起,陈满搬进上坡下村109号老钟公司的房子租住。其间,因其未交房租,陈与钟产生矛盾。
  另一方面原因是,钟声称要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人办工商执照的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其搬出。“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的歹念”。
  据曹铮了解,以上动机的依据,主要来自一份证人证言。
  这名证人称,其曾听老钟抱怨陈满欠他房租,让他帮忙办执照的钱也没给,老钟说要去告陈满。
  但据曹铮了解,陈满当时已有几项工程款即将收回,经济状况还算宽裕,没理由为了这点钱起杀心。另外,通过这位证人的话也能看出,老钟本人也参与了私刻公章办执照,他自然不会去举报自己。且他说这番话距离案发已有好几个月,但他也一直没有这样做。
  同样关注此案的深圳律师肖海峰认为,即使是两人间存在经济纠纷,陈满也明知老钟就要离开海南,他若是为了躲债,只要消失即可,何必还要去杀人。“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宣判后,陈满始终强调,他的多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根据易延友的统计,陈满总共的13份笔录,可以分为5个阶段:不供认—供认—收回供认—供认—再次翻供。
  陈满被抓获后,在前三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并详细交代了自己当天的活动轨迹。但在被抓后的第11天,在“反复交代政策”、“多次提审”后,他终于认罪。
  其后,陈满的口供又历经多次反复。“一个开始完全不承认自己杀人,却在凌晨两点突然承认,这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做出来的供述?”易延友在申诉书里反问。
  曹铮在分析案卷后还提出,这些口供也有许多与实情不符之处。据他的统计,矛盾的地方至少有18处。
  “没保管好个别物证”
  陈满的另一位申诉人、四川律师王万琼认为,物证是一大“硬伤”。
  据勘查笔录记载,当时的勘查人员提取的物证有带血衬衫、各种刀具、10多处血痕等。
  在王万琼看来,按理说只要充分检验、分析这些物证,至少可以确认凶手是否确为陈满。“做一个血型鉴定,或者验一下指纹,看看和陈满的是否符合,这总不难。”
  但据她了解,警方几乎没有做任何的鉴定或检验,要么称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
  让她更生疑窦的是,勘查笔录中几把菜刀、血衣,甚至包括陈满的工作证等重要物证,在法院两次开庭时均未出示。“说是被警方搞丢了,案子还没审判,怎么就能丢了!”王万琼认为,既然物证未出示,而且本案中几乎也没有旁证可予佐证,那就应视同没有物证,甚至不能排除刻意隐匿证据的可能。
  早报记者查证,在一审判决书中,海口中院依旧将“遗留在现场的物证”作为定案证据,却对“遗留在现场的物证”到底为何,未作任何说明。
  陈满案的一审审判长告诉早报记者,由于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确实存在“疏漏”。
  但他强调,对于现场物证,勘查笔录里仍有记载,其中的细节问题和陈满的口供也是一致的。“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他干的……”
  他还透露,正是考虑到公安机关的“疏漏”,他们才判处陈满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警察涉嫌作伪证?
  在陈满案的二审现场,检方提交的一份新证据,一度引起庭审骚动。
  这是一份据称是陈满手绘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其中标示的老钟尸体位置、煤气管位置等均与勘查笔录相符。如果这张图确为陈满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完成,势必大增其作案嫌疑。
  但在曹铮的记忆里,一审时,他并未看到这张图。根据陈满说法,这张图是在办案人员画好后,“强迫”他画的。
  似乎是为了增强这张图的证明力度,此次庭审中,检察员还请来了民警于某作证。
  “他说自己是在1993年8月参加的工作,同年9月起参与对陈满的预审,他亲眼看见陈满画下这张图。”曹铮回忆道。
  “他说到这里时,陈满立刻表示这张图是1993年1月画的,情绪一下就失控了。”曹铮也认为这张图应该是当年1月前后所作:通过纸张装订线等方面的细节判断,这张图的纸张和1993年1月时审讯笔录的纸张属同一类型,和预审笔录纸有明显的不同;且这张图也被放在陈满当年1月所做的两份供述之间。
  在曹铮看来,这足以表明,身为警察的于某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还没参加工作就能见证陈满画下这张图,这不是作伪证是什么?”
  据早报记者了解,陈满老家四川绵竹当地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将这一情况反映至最高法人大代表联络处。但后者答复称,经海南省高院的审查,于某作伪证的说法不能成立。
  (应被访者要求,马力勇为化名)
  早报见习记者 刘旌 实习生 魏居娴 李润阳
  作者:刘旌 等
  (来源:早报见习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