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符跃兰委员建议进一步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符跃兰委员建议从两方面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一方面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上市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尽早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另一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的应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明确经营者食品召回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