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汪志刚、张纯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汪志刚、被告张纯金、被告孔海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5228621.69元,支付伟约金1045724.34元,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28757.42元(自2014年6月24日暂计至2014年7月4日),之后以5228621.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宁国用(2009)第242号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08号房产所有权,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09号房产所有权,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10号房产所有权,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11号房产所有权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汪志刚、被告张纯金、被告孔海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5年1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

刘仁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912071017)、刘春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1202036X)及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二村4幢104室房屋相关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刘仁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二村4幢104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120016028号)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4]01114《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41.83万元。

2.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3日

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林学、董志雪、宋腾芳、陈根枝、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济龙创新商贸有限公司、苏长霞、安庆市祥祥制衣有限公司、王世祥、王桂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李红娟、金徐华、陈惠玲、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陈根枝、宋腾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富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孙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刘力、徐毛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汪宝兰、汪海洋、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观民诉保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立银、孙明元:本院受理原告何世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

管中华:本院受理戴德贵诉管中华、颜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中华:本院受理黄凤英诉管中华、颜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娟:本院受理原告苏唯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妗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韩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绪朋: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才诉被告林绪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劲松、魏向晖:本院受理原告吴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何孔阳:本院受理原告闫娟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尚灿: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吴尚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屠希仲、宋淑江、江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0月10日

李本和、李刚、袁其珍、合肥开心哈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本和、李刚、袁其珍、合肥开心哈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尹良杰:本院受理原告汪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状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严城、方永:本院受理原告蔡新旅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高明、徐英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二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祥宏、安徽宏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姜磊诉被告孟祥宏、安徽宏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刘建国、王玉东、吴新武、吴邦枝、安徽采禾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宗成(340123195310280054):本院受理原告祝远峰诉被告曹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利伟(身份证号:34222419920901153X):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雪松、姚华兴与被告李莹莹、冯利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牛雪松、姚华兴对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维军:本院受理原告董宜保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

柏培山、葛敬文:本院受理原告夏传兵诉被告柏培山、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郭中好:本院受理原告傅多权诉被告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中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9日

汤元华、张学德: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怀兰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二人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怀兰诉至本院,要求你二人支付所欠白酒款18932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8908元,合计人民币57840元,并要求由你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

田胜路:本院受理的李延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吴和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诚庆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满风同业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纪发洲、陈金成、华骐敏、房宝藏、郝秦:本院分别受理安徽省农垦建筑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合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诚庆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满风同业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五案,因纪发洲、陈金成、华骐敏、房宝藏、郝秦系被执行人安徽诚庆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满风同业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现本院依法追加纪发洲、陈金成、华骐敏、房宝藏、郝秦为该五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