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 日前,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向芜湖市工商局消费者维权中心反映,其于10月上旬在某网店购买了一组沙发,购买时经营者在网店的广告宣传中,承诺45天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收货使用后,发现沙发不合适,要求退货,商家却借口消费者已经将沙发包装物丢弃,无法运输等理由拒绝退货。

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转办至芜湖市工商局网监分局进行处理。网监执法人员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起投诉中,经营者承诺45天内无理由退货,高于法律规定,应履行自己做出的承诺。经营者以消费者已将沙发包装物丢弃为由不予退货,不能成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只要是完好无损在45日内就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但因为消费者已经将包装物丢失,确实影响运输,经过调解,消费者同意支付600元费用,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对此调处结果表示接受。

芜湖市工商局消费者维权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各类承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凭证,遇到纠纷,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权。 (许怡)

作者: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