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

2014年11月19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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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2106号毛建中:

本院受理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黄正和、谈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4)乐中民初字第4158号谭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全福镇全福村第九经济社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吴林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沐川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丹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沐川县人民法院

罗朝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古蔺民初字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蔺县人民法院

杨晓蕾:

本院受理原告付至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古蔺民初字1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蔺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立石镇柏杨村四组311号张彪:

本院受理原告吴正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泸泸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双河口村十组135号李世兵: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泸泸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方洞镇正大街105号附1号罗烨: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锦城分社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泸泸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长闽机砖厂: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狮庵村第二合作社、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狮庵村第三合作社、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狮庵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长闽机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京新诉被告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游民初字第637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唐章景:

本院受理王国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县人民法院

(2014)涪民初字第4193号田聃:

本院受理原告原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涪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李菊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林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游民初字第4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明英、王和强:

本院受理原告袁贤军诉你们和王合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03月10日09时20分在本院临时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杨万能、杨万会: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仁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杨万能、杨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游民初字第640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赵守平、绵阳工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孝成、田玉平诉被告赵守平和绵阳工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游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艳、范青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县人民法院

凉山州昌隆专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谋)

本院受理陈学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昌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柳刚:

本院受理西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昌非执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西昌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4日作出的西国土2014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蒋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14)西昌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黄忠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30 000.00元,并同时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 000.00元自2008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方祥

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14)西昌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黄忠国借款本金130 000.00元,并同时支付借款100 000.00元自2008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