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41岁的河北男子张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冀CA6*2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厢式货车载46吨化肥,沿G98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在行车道内行驶。当日零时50分许,张某驾车行至16公里+100米路段,一名男子由西往东方向横穿道路,导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前车头偏左侧碰撞身体左侧,步行行人摔倒在行车道内,被该车碾压,造成男子当场死亡。

因男子身上并无可查证的身份证等物件,经多方调查,仍暂时无法查明死亡男子的身份。

警方调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男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造成。事故中步行穿越高速公路的男子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据悉,警方认定步行男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