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书强:本院受理原告牛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3日
张华美:本院受理原告李炳林诉被告张彬、张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殿如、余士银、余长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化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仁国、孔德珍:本院受理的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达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
杨献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联化工有限公司、许义高: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泽民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称:要求你单位归履约保证金30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36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
袁家宾(身份证号码34010319571102251X):本院受理原告胡先贵与袁家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欢、李剑剑:本院受理陈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下午3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邵昌兰(身份证号码340111197810065530):本院受理原告张良柱诉被告邵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胡文武:申请执行人刘克军与被执行人胡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周俊、阮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阮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王鸿成、汪素珍、施继成: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梁燚:本院受理原告陶庆付诉被告张梁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5年3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兆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树海诉被告安徽兆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禾佳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温跃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1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
胡峻、查显宏、祁栋梁、代力:本院受理原告汪江林诉被告胡峻、查显宏、祁栋梁、代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新山:本院受理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增军、李新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闫少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君诉被告闫少龙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彦、丁然然:本院受理原告汪秀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是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蒋鹏:本院受理原告汪因琪诉被告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2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红宇:本院受理何瑞元、李国香诉何红宇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东 (身份证号码340121196505014399):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登辉(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03241719)、郭丽萍(身份证 号 码342601197711207747)、 李 文 祥 (身 份 证 号 码342423197710026239)、 刘 光 付 (身 份 证 号 码340102196602043555)、 陶 光 军 (身 份 证 号 码34242219760509169X)、 周 娟 ( 身 份 证 号 码342422197909191702):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登辉、郭丽萍、李文祥、刘光付、陶光军、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施晓洁(身份证号码620104197906090822):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晓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陈家亮(身份证号码340103196303222015):本院受理原告倪春梅与被告陈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曹银:本院受理阮怀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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