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获通过

本报讯

(记者 何勤华)2月1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获凉山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突出全域保护,提出建设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泥石流防治、湖泊和湿地保护在内的全面保护体系,并建立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现行《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是1997年9月1日经省人大批准并施行的凉山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要求加强对邛海保护的呼声高涨,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2012年9月,凉山州政府部署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并起草修订草案。今年2月13日,修订草案获凉山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划定了邛海流域保护范围,即邛海流域的范围为邛海周边汇入河流的所有陆地集水区范围,包括西昌市川兴镇、高枧乡、大兴乡、海南乡、泸山后山的全部,西郊乡的部分及大箐乡的大部分地区,昭觉县玛增依乌乡、普诗乡的大部分地区,喜德县的东河乡部分地区。强调建设邛海流域保护规划体系,形成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泥石流防治、湖泊和湿地保护在内的全面保护体系,规定在邛海流域禁止新设矿业权,对到期的矿业权不再延期。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依据省政府对西昌市饮用水源地的批复,划定邛海饮用水水源地的各级保护区,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管理保护措施,如在邛海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域,除管理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和活动;西昌市人民政府和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邛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级别,制定保护细则,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日常巡查制度。

新条例还提出创立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拨款、征收景区资源使用费、提取景区游览和管理费、申请专项资金,以及接受社会募捐等方式设立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生态移民补偿等事项。

作者:何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