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三个月结婚,结婚三个月就离婚了,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靠不住,可婚前给付的彩礼却没能全额要回。

2013年2月,芜湖小伙唐某与女青年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见过双方父母后,因都较为满意,两家人就此定下婚约。同年3月9日、4月15日,按当地风俗,唐家两次给付陈家彩礼金共计13.3万元。同年4月27日,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一切看起来进行得顺利美满,然而,2013年7月,小夫妻俩开始争吵产生矛盾,并就此分居生活。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13.3万元。

“离婚我同意,婚前由唐支付的彩礼已经消费了,不应退,数额也不对。此外,我还要求唐给付我经济帮助2万元。 ”陈某答辩道。

根据唐某的申请,法院查询了陈某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1月该账户还有存款6万元,但随后就被全部取出了。在法官追问该6万元存款去向时,陈某无言以对,不愿作出解释。最后,双方经法庭调解离婚,陈某同意返还男方2万元彩礼金。 李雯 朱小勇

法官说法 在当地婚姻习俗中,有“提亲、看家、送日子、办婚礼”四部曲,在婚前,男方除了筹办婚事外,还要给付女方数万元的礼金。对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可换来的不一定是桩稳定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禁止买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应当支持,第一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种: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返还具体金额上,根据个案的情况,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酌情考虑。比如像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三个月,部分彩礼已经花去等情况可以考虑减免女方的返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