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产生的人民监督员

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

可对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11种情形实

施监督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为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还要求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等。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明确了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案情介绍程序、评议表决及审查处理程序等。规定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的人民监督员。同时,《方案》为有效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专门设置了复议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明确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