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3日,成都新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跨省团伙盗车案,24名被告人身着黄色、红色、蓝色囚服出庭受审。同月26日,最高法关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发布。

  本报记者 开永丽 实习生 李琳玲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该举措出台至今已有一个月,该举措的出台是要体现“无罪推定”司法理念,也就是所有未经法庭审判,未经法院判决的都不能成为有罪之人。
  一个月来,该举措在我省的推进和落实情况如何?在推进过程中对审判机关和羁押监管部门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在近年的法院审判实践中,人性化司法理念如何得以一步步推进?此外,对于此前有民众质疑的“官员出庭多数未穿囚服,有区别对待的嫌疑”又该如何看待……
  围绕这些问题,四川法制报记者进行了调查和梳理,并采访了省高院刑庭和法警总队的相关负责人,部分基层法院以及看守所的民警。
  “被告人出庭不再穿囚服”的规定出台一个月以来,全省法院和公安已经做好了相关工作衔接,并全面推行落实。
  四川法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对处于领导岗位还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来说,都从自身的日常工作出发,对该举措给予了积极正面的评价。但这项举措,也给他们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
  1
  四川落实“不穿囚服出庭”
  “目前,四川已经按照上级要求,落实了这项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均不再穿囚服出庭。”近日,省高院刑庭和法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向四川法制报记者明确表示。“上周我们的法警提押20多名被告人去内江法院开庭,全部都没有穿囚服;今天上午正在庭审的的几个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也都是穿着便服。”3月31日上午,省高院法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少荣告诉四川法制报记者。
  在对成都中院法警队的采访中,这一信息也得以印证:成都全市两级法院,已经全面执行该规定。近一个月以来,法警们从看守所提出的嫌疑人,均已脱下囚服。如遇到还穿着囚服的情况,法警会向看守所方面作出提醒。
  早在一个月前的3月1日,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已在四川全省法院及公安部门层层下发,相应的工作也随之开展并落实到位。
  峨眉山市看守所民警戚开兵告诉四川法制报记者,他们在一个月之前就已经接到了通知,并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在押人员出所之后,不再穿识别服,对于这项工作戚开兵和他的同事们也表示积极支持。
  2
  脱下马甲彰显司法文明
  “法治不仅应有相应的外观体现,也应有细节性的措施保障。”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施杰提出。
  施杰认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些规定源于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任何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其都并非罪犯;因此,在开庭审判过程中,不应受到像罪犯一样的对待。“被告人‘去标签化’,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更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看似细微的改变,却是司法领域中现代司法文明彰显、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规定公布以来,各方都对此予以了积极的评价。
  刘少荣从事法警工作已有20年,在他看来,对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说,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上诉人穿不穿囚服并不会影响正常的庭审活动。“黄马甲、囚服产生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监管机构便于监内管理,而并不是由法院庭审活动而产生。此外,庭审活动中对被告人身份的核查,也并非要依据囚服来确定。”刘少荣说。
  成都法官张杰(化名)表示,现行的刑法明文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尚处于被羁押监管阶段,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最终裁判,身份仍然是被告人而非罪犯。“但是马甲、囚服上面明显的标识,让人感觉是罪犯的符号。”张杰说。
  3
  责任方的首度明确
  “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这是最高法、公安部3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这也是官方首度对“谁负责脱下马甲囚服”这个困扰法院多时的问题作出明确。
  据了解,早在2012年7月,省高院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通知》,就切实做好被告人人权的依法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中明确规定,法庭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告知被告人可以脱去看守所号衣受审。
  省高院刑二庭法官谭勇在2013年接受四川法制报记者的一次采访中也提出,庭上不剃光头、不穿号服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要求,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具体体现形式。
  四川法制报记者注意到,从该通知中“法庭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告知被告人可以脱去看守所号衣受审”的表述,该项工作的责任方和主动方在法院及审判法官身上,而在此后的几年的庭审中,不穿囚服的情况貌似并不多见。
  对此,刘少荣的看法是:“这项工作的主动方,更多的还是应该在看守所身上。毕竟此前省高院刑庭出的这个规定,对看守所没有相关的约束力。”
  也有相关人士指出,该规定中“应当”这样的开放性表述,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此外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一些法官和法警也会难免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
  而此次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这样的明文规定,也有力破除了此前存在于审判机关和羁押监管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看守所成为了这项工作的责任方。
  对于看守所来说,让在押人员穿着囚服的主要功能在于方便管理。所以,“禁囚服”出庭受审,其落实的难点并不在各级法院,而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看守所。没有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配合,这一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的进步就有可能被打折扣。如通知在押被告人有权穿便服出庭,如在押被告人没有便服,看守所应及时通知其亲属送达或免费为其提供。
  正如成都中院的一名法警告诉四川法制报记者,法警在看守所提押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时,看守所已经让该被告人脱去了囚服。
  4
  监管和押送难度提高
  峨眉山市看守所民警戚开兵介绍说,囚服的目的首先在于区别,方便管理者对被羁押的人进行管理和防范,防止其蒙混出所,如果一旦逃亡,短时间内也便于捉拿。而对法警来说,在押解过程中,囚服的识别作用更为重要,会增强押送过程的安全性以及押解者的信心。
  这项工作的推行,对法院法警和看守所民警的工作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随着囚服的一穿一脱之间,对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难度也随之提高。“流程上操作难度并不大,一般来说看守所将被告人交给法警之前就已经换上了便服,如果被告人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穿了号服,法警会请看守所民警将囚服收回,保证被告人进警车的时候穿着便服。”刘少荣说,更多的是监管层面的工作要求在提高。
  刘少荣举例说,如刑事审判涉及多名被告,因囚服上有编号,故穿着囚服相对来说更便于看押。而现在出庭不穿囚服,法警也有应对之策—将多名被告人按照出庭顺序进行“编号”。
  背景
  今年2月26日,最高法发布 《人民法院第四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20142018)》,其中特别提及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3月1日,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 《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
  作者:开永丽 李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