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四风”,持续转变作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近日,山西省财政要求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将强化“三公”经费管理理念贯穿于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严格遵守“三公”经费消费纪律,进一步挖掘节约潜力,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牢牢扎好“钱袋子”,切实管好“车轮子”。

一、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财政先行审核制度,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二、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审签的接待清单要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不得以招商引资、公务活动等名义变相安排公款吃喝。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公务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三、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要实行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位内部单车成本公示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理未经政府采购程序的购车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列支非本单位车辆的费用。不得公车私用和滥用执法执勤用车。

四、严格“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巧立名目和理由超范围、超标准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严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摊派到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严禁坐支办公用房或者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擅自用于“三公”经费开支。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三公”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要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五、严格“三公”经费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各级财政“三公”经费预决算要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部门外,各部门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同时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予以说明。

(原标题:山西财政强化“三公”经费管理 严格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