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案,认定被告人陈安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受贿810余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晏德文、孙家群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李灵、温慧君等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高乔、晏德文、孙家群等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安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陈安众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新华社

行贿官员曝光

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周某10万元、5万元消费卡1张。

4次收受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共计18.2万元。

6次收受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原区长张某某18.2万元。

7次收受萍乡市林业局原局长李某某16万元。

9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14万元、0.4万美元。

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县公安局原局长易某某2.3万元、0.2万美元、4万元“劳力士”手表1块。

10次收受中共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30万元。

1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5.3万元、0.0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