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立规矩”
卫报讯 (记者 史骏)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办公……近日,《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立规矩”。
《办法》提出,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进行,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在资金方面,《办法》要求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方面,《办法》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后,要按照“谁出租(借),谁收回”的原则及时收回。省级党政机关主管的协会其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省管理局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
《办法》还专门提到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2个月内腾退。
此外,《办法》还特别提到,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省纪检监察机关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作者:史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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