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雍剑波
法官表示,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章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本报讯
(郭大金 黄美松 记者雍剑波)机动车有违法记录没有处理,是否应该通过年审?大家在给机动车年检时,如果没有将车辆的交通违章记录清除完毕,车辆就不能通过年检。多年来一直如此,大家也习以为常。最近,武胜县陈某就为此事“较劲”,把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抱着试试的心态,看看到底该不该年检?
陈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发现陈某的车辆存在违章记录未清除,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陈某不服,便诉讼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陈某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官说法
违章处理不是年检前提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章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这是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行使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的首例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败诉的行政案件。(来源: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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