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清平 通讯员 潘晓雪)监督者更要经得起监督。近日,记者从渝北区纪委获悉,该区专门出台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对区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进行监管,明确出现六类情形将被追责。
这六类情形分别是:区管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以致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漏洞,不及时向党组织提出整改意见的;对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廉政方面重大问题不提醒、不制止、不报告的;对反映本部门单位人员线索内容清楚的举报不查实或上报;未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以致用人失察失误;违反政治、组织、工作、办案、人事、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办法还规定,涉及追责的纪检监察干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责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除,已退休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责。
作者:何清平 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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