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强烈呼吁的考试作弊,首次纳入刑法——自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近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西南政法大学2名专家,对此次“考试作弊入刑”进行了深入解读。
  考试作弊乱象层出
  近年来,考试作弊、组织替考等行为屡屡曝光,社会失信、背信行为层出不穷。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此前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作硬性规定,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甚至是校规校纪方面的处罚,完全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对刑法作出了补充。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表示,除了国考作弊,我国公民在参加托福、雅思等国际考试,也被爆出违规违纪,比如今年中国考生雅思考试成绩被大规模取消作废、中国留学生大面积作弊等,“而以往校规、行政处罚过轻。可以说,作弊现象已经严重要非刑法制止不可了。刑法修正案(九)将作弊入刑,在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将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组织作弊成打击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昨日起,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出售试题答案、“枪手”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还是涉嫌犯罪行为,行为人将受到刑事追究,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梅传强介绍,刑九中值得注意的是,主要条例均按照“前款”或“第一款”处理,说明对相关作弊行为不再从轻处罚,也体现出刑九从严打击作弊的态度。
  加大处罚范围力度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武举介绍,刑九首次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体现出两大变化:
  一是处罚范围很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除了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是处罚力度加大,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名入刑,但该罪仅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次,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普遍明显提升。
  替考被替考均犯罪
  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随着刑九实施,同样的情况,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张武举表示,考试关乎考生个人命运,对考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诚信考试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将考试作弊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能够规范考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构建诚信社会,对净化考试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风气有重大意义。
  市教育考试院提醒:希望广大考生能诚信考试,坚决抵制任何作弊行为,切记有侥幸心理,以平和心态从容应考,并避免过失性违规违纪行为。
  重庆晚报记者 王乙竹
  作者:王乙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