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市场经济和社会迅猛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新闻传播全面介入人们的现代生活。为了有效提高新闻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和可看性,从中央级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这种方式凭借自己的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广泛应用。可以说,隐性采访作为当今社会催生出来的特殊新闻手段,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鞭挞受众、净化社会空气的独特作用。
一、隐性采访的使用界定
所谓隐性采访,主要是指新闻记者在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的情况下,以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当事人或特定事件进行的特殊采访,通俗讲就是我们所说的“暗访”。由于这种行为是在他人没有戒备的情况下进行,往往会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的实质,因而在内容上比较接近事实真相。
在目前国家立法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隐性采访作明确界定。就隐性采访本身,一方面由于容易触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遭人质疑,另一方面又因为针贬时弊、直击社会阴暗面而受到观众喜爱。但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的新闻诉讼以及相关知情权、隐私权、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等争论一直不断。在实践中并非适用于每一事、每一人,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应当主要限定适用于事件矛盾复杂突出、对象弄虚作假或暴力抵制,正当采访难以取得真实性资料的特殊情况,一般显性采访能够达到目的的,不宜使用隐性采访手段。
二、隐性采访的应用原则
作为记者首先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的行为准则,从职业角度讲,记者身上凝聚着更多的社会责任。隐性采访应最大限度兼顾我国社会伦理道德,追求与确立社会责任,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公益性原则。这是在舆论监督报道中,采用这种特殊方式的最根本原则。如果采访对象没有侵犯重大的公共利益,没有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隐性采访活动就不宜采用。否则一旦涉诉,也不能作为对抗侵权诉求的抗辩理由。
2.善意性原则。新闻工作者在使用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善意地报道新闻事件,避免恶意伤害新闻当事人的人格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记者始终怀着一种偏激或仇恨心态,就有可能影响到最后做出新闻的客观性,甚至把整个社会舆论导向一个偏激的方面。因此,隐性采访坚持善意性原则,这不仅是对新闻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整个受众群体良好舆论导向的高度负责。
3.真实性原则。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最重要的是将自身放在第三者的角度,避免直接参与事件之中,尽量不去干预或促成事件的发展。因为一旦记者本身参与到事件的进程中,就会成为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有可能影响最后报道的事实的客观性和舆论导向正确性,不仅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对新闻事业本身也是一种极度不尊重。
4.适度性原则。在新闻事件采访的过程中,隐性采访要遵循适度性原则,能避免使用隐性采访的应尽量不使用。如果不兼顾适度性,采访中缺失适度机制约束,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各个媒体为了追逐利润,不管什么样的新闻都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不管在采访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困难都使用隐性采访,造成媒体从业者失去道德水准,不区分对象,不假思索地一味偷拍、偷录,对一件事进行过度的介入式、诱导式、干扰式采访,甚至利用隐性采访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导致非正当的策划性新闻出现,以至于成为市场经济、商品化浪潮的牺牲品。这样的情况泛滥之后,受众的安全感会大大降低,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5.法制性原则。在目前国家立法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隐性采访作明确界定。就隐性采访本身,更容易触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遭人质疑,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的新闻诉讼以及相关知情权、隐私权、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等争论一直不断,在实践应用中应当严格把握,一般显性采访能够达到目的的,不宜使用隐性采访手段。 (作者单位:长治市广播电视台 张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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