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海口供销联社)将一房屋出租给一女子开设“黑”诊所。2013年11月,该“黑”诊所一病人打点滴时过敏死亡,“黑”诊所内非法行医女子被判刑10年,死者家属在起诉追讨赔偿时,将女子的丈夫及海口供销联社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黑”诊所医死人 行医女子获刑10年

自1999年开始,吴瑞瑜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口市滨海新村开设一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13年11月18日11时许,受害人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吴瑞瑜的诊所就诊。吴瑞瑜对受害人王某简单询问后,就对其进行点滴注射葡萄糖及维生素C。输液几分钟后,王某就出现身体不适,脸色苍白。吴瑞瑜遂立即停止输液,对受害人王某进行皮下注射盐酸肾上激素,按其人中、合谷等穴位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王某进行抢救,但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4年1月28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王某符合药物静脉点滴后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鉴定意见。

2014年9月2日,龙华法院判决吴瑞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高兴全与吴瑞瑜系夫妻关系。王某死亡当日,吴瑞瑜亲属向王某家属赔偿2万元。吴瑞瑜用于非法行医场所产权由供销联社所有,吴瑞瑜自1999年起便与他人共同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缴纳房屋租金。案发后,王某的妻子李某等人提起诉讼,将吴瑞瑜、高兴全及海口供销联社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

行医女子及丈夫被判赔偿48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决,吴瑞瑜及其丈夫高兴全在家属已经赔偿2万元的情况下,还应赔偿死者妻子李某等人46万余元。海口供销联社作为该房产的所有人,供销联社在出租该房屋时有审查承租人在该场所经营活动的资质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被判在吴瑞瑜、高兴全未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吴瑞瑜、高兴全、供销联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高兴全是否应与吴瑞瑜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吴瑞瑜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的家人遭受了物质损失,应当对此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吴瑞瑜已被判刑入狱,其非法行医的收入及夫妻共有财产已由其丈夫高兴全接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审判决高兴全对吴瑞瑜的侵权之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供销联社是否应对吴瑞瑜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供销联社作为房屋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吴瑞瑜作为诊所使用十多年期间,应当预见吴瑞瑜非法行医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供销联社既未查验相关行医证照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阻止,未尽到其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但供销联社的过错不足以引发王某死亡的后果。法院酌情确定供销联社应在吴瑞瑜、高兴全赔偿金额的20%即93877.1元范围内对其未尽到相应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