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检察推进专业化建设打击金融犯罪能力有提升

金融检察推进专业化建设打击金融犯罪能力有提升

加快办理证券期货案件进度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本报记者周斌 本报实习生李豪)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命脉,金融的法治水平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2015年以来,我国金融市场起伏不定,民间借贷市场危机四伏,股票市场经历了一场大震荡,人们对打击金融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我国金融检察理论与实践持续深入,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成效明显。

  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据了解,2014年1月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20665件27253人,提起公诉24913件33291人;立案查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77人。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说,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案件发生以后,收集、固定证据和证明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远高于其他案件。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的多样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法律性质不清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点,给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极大困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

为应对金融领域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况,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2009年3月,全国首个金融检察工作专业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处设立,2011年年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成立。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经过几年的发展,上海三级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和金融检察工作制度已初步建立,明确了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金融犯罪等共计55个罪名的案件管辖范围。通过创设专业的金融检察机构,厘清金融检察工作职能,优化司法资源,使整个办案过程科学、系统和规范地开展,提高了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案水平。

近4年来,上海金融检察部门受理金融犯罪案件近9000件,在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金融犯罪检察处,成为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唯一具有独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检察处室,承担着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开展金融检察理论研究、落实诉讼监督职能、进行金融犯罪预防“四位一体”的检察职能,为推进全市金融检察专业化迈出坚实的一步。

  统一司法标准精确打击

11月1日,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今年股市动荡的背景下,此消息一出,在资本市场引起轩然大波,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

聂建华说,对于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将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管问题和程序漏洞的,将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情况,敦促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管措施。

与内幕交易等犯罪相比,发生在百姓身边更多的是信用卡诈骗犯罪。据了解,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受案量最多的仍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信用卡诈骗犯罪8654件932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9677件20970人。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催收行为应该怎样认定等,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旦认定标准不统一,就可能产生失之于严、失之于宽的问题。所以,正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标准,对于依法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多个基层检察院与辖区公安、法院座谈会商,会签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会议纪要》,明确“持卡人”“催收”“恶意透支数额”“犯罪情节轻微”等要件内容,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从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材料是否真实、透支款项的方式和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行为、还款意愿等方面综合评价,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

  涉网金融犯罪爆发增长

浙江温州富诚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富城贷”P2P网贷平台,以发放借款标让社会公众投注的形式非法集资。经查,全国共有603人投注,涉及1000余万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爆发式增长,伴随而来的各种金融犯罪也是五花八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说,由于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结合,因此相关犯罪呈现出与互联网和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特点,犯罪分子一般熟悉金融业务,善于寻找金融监管漏洞,以金融创新为载体或借口实施犯罪行为。

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放大了信息噪音,增加了信息甄别成本,尤其是在我国市场诚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的从众心理容易为网络犯罪所利用,使非法集资等案件更易于实施和扩大。

周永年认为,为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个案研究和类案分析,对涉及新产品和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通过对新类型案件的准确指控定罪,发挥其对同类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

周永年说,应加强金融检察与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经常通报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提示行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业务风险,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完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的操作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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