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刘燕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潞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刘燕军,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左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系累犯(刑期从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刑期变动。余刑六年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燕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5表扬,1嘉奖,余3.1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70分,技术64分。上年度评为乙等,现处遇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燕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