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马栓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潞监减字第656号
罪犯张马栓,男,1954年1月3日出生,山西省交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以(2012)介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2年02月22日至2017年02月21日),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7日由长治监狱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马栓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监狱表扬3次,嘉奖2次,余1.7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74分,技术79分。上年度评为甲等,现处遇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马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十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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