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祝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潞监减字第729号

罪犯祝涛,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汉族,文盲,个体。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高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12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止),罚金1万(未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刑期变动。余刑六年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祝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4表扬、1嘉奖、余4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70分,技术81分。上年度评定为甲等。现处遇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