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永利假释一案

提请假释建议书

鲁临狱假建字〔2015〕

罪犯陈永利,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白石官庄一组4-1组,因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以(2013)沂南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于2014年3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的日常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在其入监小结中写到:“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痛恨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得危害,能够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在素质教育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在技术教育学习期间能按时参加课堂学习,能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技术教育学习中,能刻苦学习技术知识,努力提技术,并在学习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日常生活卫生中,该犯能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有关生活卫生的规定及定置管理规定,能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能保持内务整齐有序。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听从安排,能够坚守劳动岗位,在生产中能刻苦钻研技术知识,积极参加技术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保证了劳动质量,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利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附:罪犯陈永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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