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海山减刑一案

河北省定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冀定狱减字第1127号

罪犯王海山,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香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被告人王海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患病未执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四年十一个月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2010年9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在服刑期间,深挖犯罪思想根源,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主动认罪,积极改造。并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原因,悔罪意识明显,改造态度端正,改造目标明确。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努力纠正不良言行,强化行为养成,扭曲的、不健康心理得到矫治。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认真刻苦,思想改造觉悟明显提高。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五、奖惩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山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1、罪犯王海山卷宗材料共壹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