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掩盖隐患组织违章作业最高可判15年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张伟杰)今天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况属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同时还规定 “隐名持股人”也可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的犯罪主体。
目前我国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今天公布的《解释》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据介绍,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等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此外,该解释还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据介绍,这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将于12月16日起施行。
作者: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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