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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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皖安狱刑字第468号

罪犯黄伟,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十一监区服刑。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铜刑初字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主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能服从民警劳动分配,任劳任怨。严格执行服装加工流程,认真学习缝纫技术,按质按量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为此,该犯多次受到干部的表扬。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罪犯黄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