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赵凯(抢劫、抢夺罪)减刑一案

陕西省汉中监狱

提请对罪犯赵凯减刑建议书

(2015)陕汉狱减字第971号

罪犯赵凯,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汉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咸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凯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7月2日入监,现在六监区服刑。2011年3月1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2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32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毛袜缝盘岗位上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4个。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