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何佳劲减刑一案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何佳劲减刑建议书

(2015)赣洪都狱减字第1500号

罪犯何佳劲,男,1996年10 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佳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4 年 7月26 日至 2016年 1月 25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缝纫 劳动。

罪犯何佳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 2015 年10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次(2015/7、1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佳劲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