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高巍减刑一案

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内赤狱减字第1701号(有期)

罪犯高巍,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中专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2)赤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罪犯高巍于2012年8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现余刑一年,此次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犯罪事实:2013年3月28日,被害人魏巍等人在赤峰市红山区凤舞九天歌厅跳舞,潘海磊让在此处的同乡服务生李秦跳舞,被告人冯健以为其女朋友李秦被纠缠与潘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被告人冯健通过韩立峰找被告人高巍,被告人高巍又找被告人刘全惠等人,并通过被告人刘永贵找被告人王勃等人,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尹文亮等人欲离开,被告人刘全惠等人持镐把、被告人王勃持折叠刀将被害人尹文亮、高原、魏巍、李文强打伤。

改造表现:罪犯高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考试成绩为88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41分,记功4次。属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巍予以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