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智熙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陈智熙减刑建议书

(2016)闽永监减字1号

罪犯陈智熙(绰号:“小胖子”,“鸡屎巴”),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黄沙岭乡蔡家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智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智熙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智熙、郑宜宽等7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智熙、王子龙等5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追缴被告人陈智熙、郭介礼等4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智熙、王聪、郭介礼经营春运的获利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智熙受雇为他人催讨财务获利人民币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以来,王子龙利用在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一带打工十多年建立的社会关系和江西老乡间的声望,先后网罗江西籍的郭介礼、王聪、陈智熙为骨干成员及盛纯来、叶书飞、徐辉春、叶国亮、郑宜宽等人为一般成员,形成了参加人数众多、关系和结构相对稳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犯作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0年10月以来,该犯共参与该组织的寻衅滋事三起,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2010年9、10月至2011年2月下旬,该犯伙同他人在永春县下洋镇三次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

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安心改造,团结同改,乐于助人,该犯能够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更加严格地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能积极参加,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员,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完成作业,无迟到早退,考试成绩较好。

该犯现从事车工工种工作,能够积极配合民警工作,服从分配,在服装车间能虚心学习,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

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2年12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24.8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智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智熙提请减刑。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