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耀阳假释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柳州狱假字第19号
罪犯陈耀阳,男,出生于1989年9月11日,汉族,广西横县人,因犯抢劫罪,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青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于2011年1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24日减去有期徒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耀阳,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奖励分89.40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耀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陈耀阳案卷材料共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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