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虎减刑一案

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第四监减刑假释第

罪犯陈虎,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东一区2排23号,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10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北初刑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陈虎有期徒刑九年。于2009年8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

罪犯陈虎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狱纪;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8月31日,共受到表扬7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被评为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优秀:5/0。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