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周建军减刑一案

2015年娄底监狱减字第971号

罪犯周建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隆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止。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LED台灯加工劳作,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奖励分91.2分。期内共获单项奖励分8分,其中于2015年6月25日因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5分。期内共扣奖励分3分,其中于2014年8月14日因在车间抽烟扣奖励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周建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