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宏刚减刑一案

(2015)未减字第334号

罪犯陈宏刚,男,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霍邱县城关镇幸福社区大同居民组D小区066号,因以盗窃、抢夺罪,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霍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附加刑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于2012年8月20日送我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思想上积极靠拢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能够认真听讲并记录,在罪犯小组讨论中能够主动发言。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民警分配,较好的掌握生产技能,完成好民警安排的生产任务。

在卫生方面,该犯能够认真搞好个人及组内内务卫生。

鉴于以上,该犯于2015年11月4日表扬奖励;该犯于2015年11月4日记功奖励;

2015年11月5日表扬奖励; 2015年11月6日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宏刚予以减刑

9个月(减残)

。特报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12月18日

附:罪犯陈宏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