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永学减刑假释一案

(2015)甘金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王永学,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2)金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85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2013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有余刑9年11个月。

罪犯王永学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教育,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有较强的悔罪意识;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注重良好行为养成,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中政治61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质量和数量达到规定要求。该犯被判处罚金85000元,已交付1000元。

截止2015年11 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该犯累计获得计分244.8分,折合计分记功2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学在近期的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学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