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韩雪峰减刑一案

黑龙江省鸡西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黑鸡狱减字[2015]第369号

罪犯韩雪峰,男,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铁西社区6委1组150号,因故意伤害罪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以(2009)佳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于2009年10月10日入七台河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09年11月10日由七台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2年8月9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鸡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止于:2017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雪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团结同犯,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劳动中,该犯在从事插毛工工种期间,服从监狱民警分配,任劳任怨,较好地完成了民警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

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记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尊重任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良好。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教师”,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通讯员”。

生活中,该犯能够遵守监区卫生管理制度,团结同犯,积极参加分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个人内务卫生清洁,爱护公共物品。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 155分,其中当年累计有效奖分36分。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教师”,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通讯员”。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雪峰减刑 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12月29日

附:罪犯韩雪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