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志毅1.4假释一案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福建省泉州监狱报请对陈志毅假释一案,现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6年1月6日起至1月10日止。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意见提交或邮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595-2213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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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5) 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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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志毅,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10)房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431398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泉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2011年11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于2010年1月至2月间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发布代理客户操作股票,承诺高额收益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罪犯陈志毅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毅累计获达标分13分, 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毅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