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宇轩减刑一案

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宇轩,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辰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于2014年1月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自觉接受改造,做到认罪悔罪。

遵守法纪、服从管教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够做到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服从管教,服刑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各项教育学习活动,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取得了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够做到服从分配,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监狱年度考核评审材料、行政奖励材料、罪犯陈宇轩个人的思想改造总结材料以及罪犯小组的评议材料为证。

综上所述,罪犯陈宇轩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7条之规定,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2015年11月23日研究,建议对罪犯陈宇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