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永康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12105号

罪犯张永康,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Y252316(5),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绑架罪,2013年9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14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永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2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9月30日,罪犯张永康获得嘉奖11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