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锋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1097号
罪犯张锋,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身份证号码440301196504125117,汉族,大学本科,因犯信用证诈骗罪,2007年10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27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9月30日,罪犯张锋获得嘉奖26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度监狱优秀学员)、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度监狱优秀学员);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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