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千里减刑一案

河北省唐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唐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马千里,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7月2日由河北省秦皇岛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201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现刑期止日2021年9月8日。余刑5年9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服法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学习成绩良好,日常表现较好。生产中该犯能勤动脑,多干活,并将劳动心得无私传授他犯,保证了监区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该犯系少犯。

曾获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狱积2次。

该犯无违纪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千里减刑1年8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