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陶佳胜减刑一案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冀东狱减字第2754号
罪犯陶佳胜,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市人,因强奸、抢劫罪经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滦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9月1日送押我分局服刑改造。现服刑期止日为2023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履行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不怕苦,不怕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1次考核记功,9次考核表扬,1次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佳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9日
附:罪犯陶佳胜卷宗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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