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顺德减刑一案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陈顺得提请减刑一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陈顺得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陈顺得,男,生于1952年5月3日,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1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0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11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3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5年12月3日—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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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