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胡绪1减刑一案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5)皖潜减字第344号
罪犯胡绪,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无前科,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9日该犯被投入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5日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
罪犯胡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一次(2015年12月),记功一次(2015年12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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