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高飞龙减刑一案
公
示
本院于2016年1月受理了山西省某监狱呈报的对张强等109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某监狱提请的拟减刑人员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滕青、助理审判员郭朝艳、人民陪审员芝涛、任思洁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滕青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0351-8386179,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位于本院信访接待大厅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信箱。
附:山西省某监狱提请2015年第三批罪犯减刑情况表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5﹚并三监减字第
353 号
罪犯 高飞龙 ,男, 1981年 1 月 23 日出生, 汉 族,原户籍所
在地
山西省临县
,因
贩卖、运输毒品
罪经 山西省
太原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2 日以﹙2011﹚ 并刑初字第 58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
,附加
罚金一万元
,刑
期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至 2020 年 7 月 18 日止,于 2012 年 3 月
17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8日
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8日止
。
该犯在近期确有
悔改表现
,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飞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承认自己的罪过,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能深刻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行为,努力改过自新。
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度政治考试成绩77分。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该犯现处遇普管。
该犯近期改造成绩:
2014年11月监狱积分表扬;
2015年 7月监狱积分表扬;
2015年 7月监狱鼓励奖表扬;
2014年 6月监狱专项嘉奖一个;
2015年 9月监狱折合嘉奖二个。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
高飞龙 予以减刑 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
1 月
7 日
附:罪犯 高飞龙 卷宗材料共 1 卷 1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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